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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8 阅读:885
《办法》出台之前,多频次、小额度采购在实践中运用广泛但缺乏相应制度规范,各地普遍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管理,在提高小额采购活动便利性的同时也暴露出“政府采购专供产品”“质次价高”“买的便宜用的贵”等问题,且简单以资格入围方式遴选供应商容易造成市场分割,影响公平竞争。相较于简单粗放的管理模式,框架协议采购通过明确需求标准、合理划分采购包、确定最高限制单价等加强需求管理,为供应商竞争提供基础。同时,框架协议采购建立了两阶段选择供应商的竞争机制,第一阶段由征集人(一般为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按照采购需求标准征集入围供应商,第二阶段由采购人可采取直接选定(主要方式)、二次竞价、顺序轮候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授予,提升了在确定供应商环节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提高小额度、多频次政府采购活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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