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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0 阅读:942
为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获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财政部的改革要求,我省从2020年1月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逐步实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公开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有利于供应商提前了解市场信息、做好响应准备;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实施以来,为促进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甚至不公开的现象。为督促采购意向公开制度的全面落实,财政厅决定对采购项目意向公开情况进行排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时间安排
通知之日起至6月20日止。
二、方法步骤:
本次排查省、市、县同步进行,边排查边整改。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逐项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整改,逐级汇总,由预算主管单位上报本级财政。
本级财政部门掌握所辖预算单位排查整改明细,将数据汇总后逐级上报,各市财政局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厅。
截止日后未按期整改的单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予以通报。
三、排查重点:
(一)未公示或未按时间公开采购意向。纳入年度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60日内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发布采购公告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二)意向公开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要特别说明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是否面向中小企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等,有利于目标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三)其它不符合意向公开要求。未将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一次性公开,未按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四)意向公开内容错误。在进行意向公开时将采购内容、预算金额等重要信息错误公示。
四、要求
(一)高度重视。通过本次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的排查整改,使各单位认识到意向公开是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市场主体倍增行动,着力构建我省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的重要举措,务必高度重视。
(二)抓好落实。有很大部分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落实得不够好,通过本次排查,能够增强主动公开的意识,大幅提高意向公开的比例,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三)把握政策。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公开。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公示期不足30日进行采购的,需书面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实施采购,否则将无法发布采购公告。
五、说明事项
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一笔预算只能进行一次意向公开,未全部公开的将无法继续公开。意向公开的主要内容调整的需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等内容可自行调整。
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公开采购意向时需关联相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未下达前需启动采购程序的紧急采购项目,可不关联预算进行意向公开,但在计划备案时必须关联相对应的采购预算。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