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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6-04 阅读:2494

各市、县财政局,省级各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工程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采购对象之一。随着政府采购法的深入实施,各单位依法采购工程的意识不断增强,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性显著提高。但是,个别单位仍存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政策不落实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适用的法律,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法律及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进行采购或者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在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绿色、创新、中小企业等方面发展。

(二)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要严格执行编列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落实采购政策和公示采购合同、绩效评价和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含专家抽取)、确定采购结果及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等,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列规范的工程项目不得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对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涉及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查处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工程的信息统计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相关要求,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部记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并按季度和年度向本级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真实准确。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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