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2 阅读:1726
一、限时退还保证金的范围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达到退还标准仍未及时退还的;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达到退还标准仍未退还的;
(三)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质量保证金;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超过3%的部分;
(五)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框架协议等方式实施采购,违规收取了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
二、责任主体
本次限时退还违规收取的政府采购保证金,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完成时限
(一)质量保证金清退时限
各单位存在违规收取政府采购质量保证金的,在9月9日前完成清退。在时限内不能完成的,书面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并确定完成时限。
(二)投标保证金清退时限
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达到退还标准但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在9月30日前完成清退。在时限内未完成清退的,需写明原因,采购人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代理机构书面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投标保证金谁收取谁退还,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退还的还需确定新的退还时限。
(三)履约保证金清退时限
供应商缴纳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已达到退还标准仍未退还的,在9月30日前完成退还。
各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工作完成时限的次日将本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清退工作的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各市财政局在次日17时前上报省财政厅。
2020年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此次限时清退,今后存在违规收取或迟退、缓退各类政府采购保证金的随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此次我省要求在短时间内解决政府采购领域违规收取保证金、迟退缓退保证金问题,足以见猛药医重症,刮骨治顽疾的决心,各级预算单位、社会代理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完成好清退工作就是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市活力、筑巢引凤的具体举措。
(二)落实责任。此次限时清理工作以项目为载体,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代理机构应如实报告本单位保证金清理情况,瞒报或在本通知之后仍违规收取或迟退、缓退保证金的,将暂停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操作权限一个月,并责令整改。
(三)持之以恒。限时退还政府采购保证金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各预算单位要扎实做好清退工作,保持成果,坚决杜绝复燃。同时要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检点本单位在其他方面是否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破坏营商环境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各市财政局、代理机构将限时清退情况上报至sxzfcgglc@163.com。
举报电话:0351-4123278,邮箱:sxzfcgglc@163.com。
该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不印发纸质文件。
附件: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日